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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3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支行与余跃、戴蔷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支行,余跃,戴蔷薇,姚多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3737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广场北路绿城花园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989511228(1-1)。负责人:杨敬军,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阳,安徽江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跃,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戴蔷薇,女,197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姚多胜,男,195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支行诉被告余跃、戴蔷薇、姚多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支行在接到本院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钱家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亚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