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和民商初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爱社与福建中森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福建中森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社,福建中森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福建中森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和民商初字第00204号原告:张爱社,男,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大军,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福建中森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徐东路7号徐东欧洲花园小区6幢2楼。负责人:周宗新。被告:福建中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五四路20号、永安市新华路123号2楼。法定代表人:陈东海。原告张爱社与被告福建中森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福建中森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理后,原告张爱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爱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 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纯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