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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2执2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湖北XX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九州XX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XX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九州XX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210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XX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西九州XX药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XX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九州XX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西九州XX药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