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2执2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湖北XX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九州XX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XX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九州XX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210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XX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西九州XX药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XX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九州XX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西九州XX药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