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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初12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顾荣法、徐惠华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顾荣法,徐惠华,顾晓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12788号原告:上海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沈杰,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马夏冰,上海德载中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孔繁昊,上海德载中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荣法,男,195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徐惠华,女,195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顾晓辉,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上海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顾荣法、徐惠华、顾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上海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上海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免予收取诉讼费。审判员  陈娟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好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