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财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郝薇、安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郝薇,安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财保99号申请人: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学声,系行长。委托代理人:于雷,男。被申请人:郝薇,女。被申请人:安毅,男,。申请人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分别对被申请人郝薇、安毅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郝薇买受的长春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南关区幸福街与乙二路交汇长春恒大御景(二期)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郝薇买受的长春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高新区乙五路以北,超然街以东长春恒大绿洲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三、查封被申请人安毅买受的吉林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坐落于南关区前进大街以西长春市国信嘉邑小区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上述房产分别由各被申请人负责管理,若确需出售,须经法院准许,并将所得价款向本院提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永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