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2民初13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北京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王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斌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3598号原告:北京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兴贸二街15号8幢。法定代表人:白铁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北京市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斌,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区。原告北京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王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翟新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思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