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民辖终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姚敬贤与高杰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敬贤,高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民辖终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敬贤,住白银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杰,住白银市。上诉人姚敬贤因与被上诉人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平川区人民法院(2017)甘0403民初2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姚敬贤上诉称,上诉人系甘肃华亭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砚北煤矿职工,在华亭县工作多年,经常居住地在华亭县,被上诉人高杰的户籍所在地虽在靖远县,但高杰常年工作在国外,经常居住地不在国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平川区,平川区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高杰虽是接受货币的一方,但被上诉人长年居住在国外,无法确定管辖法院,以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法院更为合理,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华亭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被上诉人高杰的户籍所在地在白银市平川区,平川区人民法院作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姚敬贤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志平审判员 赵三岗审判员 冉红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昶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