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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2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余文英与深圳市恒康达国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文英,深圳市恒康达国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17)粤0304民初12482号 原告余文英,女,汉族,住址广东省。 被告深圳市恒康达国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钢。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文英于2017月6月9日自愿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恒康达国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文英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恒康达国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未缴纳),按规定收取5元,由原告余文英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冯  秀  远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佳子(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