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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1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万善飞与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善飞,陈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1617号原告:万善飞,男,1984年8月20日生,现住长安区。被告:陈锋,男,30岁,住西安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善飞与被告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善飞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善飞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善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8元,原告万善飞已预交,减半收取134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纪胜利人民陪审员  李运良人民陪审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寇爽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