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1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万善飞与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善飞,陈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1617号原告:万善飞,男,1984年8月20日生,现住长安区。被告:陈锋,男,30岁,住西安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善飞与被告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善飞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善飞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善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8元,原告万善飞已预交,减半收取134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纪胜利人民陪审员 李运良人民陪审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寇爽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