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91民初1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与合肥聚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合肥聚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民初1281号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刘素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轶,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聚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尹海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聚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楠人民陪审员 李文兵人民陪审员 李章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陶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