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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民初6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南通市蓝湾物业有限公司与石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蓝湾物业有限公司,石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6721号原告:南通市蓝湾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北街道庆余社区(蓝湾景天10#3、4、5商铺)。法定代表人:吴玉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婷婷,公司会计,一般授权。被告:石晶,男,1975年9月19日生,住如皋市。原告南通市蓝湾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南通市蓝湾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蓝湾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南通市蓝湾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冒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沙臻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