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民初6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南通市蓝湾物业有限公司与石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蓝湾物业有限公司,石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6721号原告:南通市蓝湾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北街道庆余社区(蓝湾景天10#3、4、5商铺)。法定代表人:吴玉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婷婷,公司会计,一般授权。被告:石晶,男,1975年9月19日生,住如皋市。原告南通市蓝湾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南通市蓝湾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蓝湾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南通市蓝湾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冒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沙臻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