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泽民初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竹连与稽末创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竹连,稽末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泽民初字第1322号原告:王竹连,女,汉族,1959年2月8日生,山西省泽州县大东沟镇人,现住晋城市城区凤台小区。被告:稽末创,男,汉族,1959年4月8日生,山西省泽州县大东沟镇人,农民,现住本村。原告王竹连诉被告稽末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竹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全额退还。审 判 长 张祥太人民陪审员 赵乐吨人民陪审员 钱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