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泽民初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竹连与稽末创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竹连,稽末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泽民初字第1322号原告:王竹连,女,汉族,1959年2月8日生,山西省泽州县大东沟镇人,现住晋城市城区凤台小区。被告:稽末创,男,汉族,1959年4月8日生,山西省泽州县大东沟镇人,农民,现住本村。原告王竹连诉被告稽末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竹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全额退还。审 判 长  张祥太人民陪审员  赵乐吨人民陪审员  钱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