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1执50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余浩与卢存云陈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浩,卢存云,陈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50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浩,男,生于1972年12月30日,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卢存云,男,生于1977年7月28日,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陈蓉,女,生于1981年10月13日,住址同卢存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70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余浩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及工商,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家权、邓勇、肖大生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熊 军审判员 陈 梅审判员 全拥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冬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