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11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乐山翔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鸿特铝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翔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宁夏鸿特铝幕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111民初378号原告:乐山翔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沙湾区。法定代表人:赵羽,职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宁夏鸿特铝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法定代表人:江明德。职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乐山翔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宇公司)与被告宁夏鸿特铝幕墙有限公司(鸿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翔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鸿特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翔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货款11,916.00,利息1,522.2元,合计本息13,438.2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6年7月22日(发货日期),由远程物流公司代送货。被告从原告处收货11,916.00元,口头承诺2016年8月20日前结款,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付原告货款人民帀11,916.00元,并支付2016年8月22日到2017年4月11日利息(按民间借贷年20%)合计利息1,522.2元,合计本息为人民帀13,438.2元整。被告鸿特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权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22日原告通过远程物流公司代送货,送货单载明:品名,无印刷黑白膜:55×1220×500,数量18卷(单价600元、金额10,800.00元);55×1220×530,数量1卷(单价600元、金额636元);55×1220×400,数量1卷(单价600元、金额480元),共计20卷。按合同执行价每米500元的价格计算,合计金额为11,916.00元,远程快递货车司机在送货单上签口,2016年7月26日,被告的经办人权立娟出具收条一张,今收到一件膜(一拖)。原告方工作人员与被告的工作人员微信聊天记录中记载:被告方的工作人员权立娟对原告出具的对帐单进行了确认,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明德确认货款,并让原告方与其公司会计联系付款事宜。以上事实有送货单、远成快运运单、翔宇公司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催款通知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鸿特公司未支付原告翔宇公司货款11,916.00元的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送货单、远成快运运单、翔宇公司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为证。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鸿特公司对原告货款11,916.00元未支付,经原告催告后,被告鸿特公司仍不履行付款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当庭放弃货款的逾期利息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11,916.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宁夏鸿特铝幕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乐山翔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1,916.00元。二、驳回原告乐山翔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00元,减半收取计68.00元,由被告宁夏鸿特铝幕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永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旭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