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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2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金廷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2145号原告:李金廷,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卫东,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长青街中段。主要负责人:刘桂茹,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志强,内蒙古信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廷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赤峰兴业建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金廷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原告已预交),邮寄费40元,合计940元,由原告李金廷负担。审判员 X X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