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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3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503民初652号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83年,汉族,甘肃省天水市人,无固定职业,住天水市麦积区。被告:肖某某,女,生于1983年,汉族,甘肃省天水市人,无固定职业,现暂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军胜,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温朝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军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婚生两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8万元;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6万元依法共同承担;四、要求被告归还其名下原告母亲所属土地赔偿款82000元。事实和理由:2003年,原被告相识后自由恋爱。2005年4月5日,在麦积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3月16日长子李某一出生,2008年1月20日次子李某二出生。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但在次子出生后不久,被告常以朋友聚会之名在外饮酒作乐,深夜才归家,且经常上网聊天,置家庭责任于不顾,故夫妻常因此发生矛盾。2014年农历正月初六被告与其朋友外出聚会,午夜回家后仍与其他异性进行网络聊天,原告多次制止,被告仍不与理睬。次日,双方又因此事发生口角,并发生肢体冲突,事后被告离家,原告多次寻找未果,至今下落不明。被告离家三年多,对孩子和家庭不闻不问,没有履行作为妻子和母亲的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夫妻分居已逾三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被告肖某某辩称:一、原告长期存在家庭暴力,对家庭没有承担足够的责任,其行为直接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同意离婚。二、要求长子李某一由被告直接抚养,次子李某二由原告直接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三、关于财产分割和债务问题,被告要求平分。第四、原告母亲名下的82000元的存单在其家中,被告并没有动用,该存款系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有权分得以上共同财产。经审理查明,2003年,原被告相识后自由恋爱,于2005年4月5日在麦积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3月16日长子李某一出生,2008年1月20日次子李某二出生。婚初夫妻感情尚好,但双方常因被告外出聚会发生矛盾。2014年农历正月初六被告与其朋友外出聚会至午夜才回家。次日,双方因此事发生口角,并发生肢体冲突,事后被告离家,经原告多次寻找未果,至今已逾三年。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而离婚必须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法定条件。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标准,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有无和好的可能,能否继续生活作出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际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本案中,被告肖某某同意离婚。据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5、父母双方对十周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本案中,长子李某一于2006年3月16日出生,现年已满十一周岁,对其本人进行询问时,其明确表示不愿意跟随被告生活。由原告直接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据此,对于原告要求抚养长子李某一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3、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本案中,次子李某二于2008年1月20日出生,现年满九周岁,被告于2014年离家时孩子尚年幼,且被告离家期间没有履行作为母亲的职责和义务,孩子一直随原告生活,由原告及其家人照顾。据此,对于原告要求抚养次子李某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以自己已做绝育手术丧失生育能力为由,要求一个孩子的抚养权,但被告离家三年之久,期间没有与孩子有过任何联系,没有履行作为母亲的义务,与孩子之间没有感情,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且两个孩子均明确表示不愿意随被告共同生活。对被告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对于原告请求婚生两子由原告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孩子的抚养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7、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据此,对于原告请求由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8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被告肖某某从2017年7月1日起每月承担两个孩子抚养费共6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关于原告请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因其诉请的82000元财产中涉及案外人(原告母亲)的利益,需要对财产进行析产后再予以依法分割,本案不予处理。关于原告请求依法共同承担共同债务6万元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本案中,在被告离家期间产生的60000元债务,并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据此,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二、长子李某一、次子李某二由原告李某某直接抚养,由被告肖某某从2017年7月1日起每月承担两个孩子抚养费共6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肖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温朝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晨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