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2民初1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舒某某与郁某、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某,郁某,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2民初1932号原告:舒某某,男,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郁某,男,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被告:刘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某诉被告郁某、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某某于2017年6月13日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舒某某申请撤诉系在自己权利范围内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舒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善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