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2民初3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杜永群与彭顺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永群,彭顺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3910号原告杜永群,女,1967年1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彭顺碧,女,1972年3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杜永群与被告彭顺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杜永群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永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永群负担。审判员  陈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