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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3民特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谢桂贞与邓晓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判决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桂贞,邓晓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23民特38号申请人:谢桂贞,女,1966年8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蓬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林全,蓬安县相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邓晓莉,女,1986年4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蓬安县。代理人:邓学林(系被申请人邓晓莉的父亲),男,1965年6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蓬安县。申请人谢桂贞申请认定邓晓莉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谢桂贞称,申请人的女儿邓晓莉于2017年1月14日在南部县王家镇洪福街兴容饭店门口路段被肇事者邓兴酒后驾驶X号嘉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致伤,经蓬安县人民医院和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抢救治疗,已明确为植物人;后经南充鼎正司法鉴定所以南鼎司鉴所[2017]法临鉴字第4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伤残程度:邓晓莉重型颅脑伤术后呈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评定为壹级伤残,已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故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宣告邓晓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设置监护人。邓学林称,女儿邓晓莉现在是植物人状态,没有意识,无法说话,同意申请人的意见,同意宣告邓晓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设置监护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邓晓莉,女,198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谢桂贞与邓晓莉系母女关系,邓学林与邓晓莉系父女关系。邓晓莉于2017年1月14日因交通事故致伤,经蓬安县人民医院和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现处于植物生存状态,在家由家人护理。2017年5月15日,南充鼎正司法鉴定所作出南鼎司鉴所[2017]法临鉴字第4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邓晓莉重型颅脑伤术后呈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评定为壹级伤残,出院后需完全护理依赖。在审理过程中,经询问,谢桂贞自愿请求担任邓晓莉的监护人,邓学林同意谢桂贞担任邓晓莉的监护人。本院认为,申请人谢桂贞与被申请人邓晓莉系母女关系,是邓晓莉的近亲属,有权向本院申请认定邓晓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申请人邓晓莉重型颅脑伤术后呈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目前已经完全丧失了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能力,符合公民无行为民事能力的法定条件,故本院对申请人谢桂贞的申请依法予以支持。因申请人谢桂贞是被申请人邓晓莉的母亲,其自愿做被申请人邓晓莉的监护人,邓晓莉的代理人邓学林也同意谢桂贞为邓晓莉的监护人,故本院指定谢桂贞为邓晓莉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邓晓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谢桂贞为邓晓莉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姜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春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