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执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瑞桥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富舸诗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瑞桥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富舸诗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执60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瑞桥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申长路900号2号办公室303室。法定代表人陈纯。被执行人上海富舸诗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开山路8号904-109室。法定代表人YEOHAILEE。申请人上海瑞桥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富舸诗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作出的(2016)沪仲案字第090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瑞桥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富舸诗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上海瑞桥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271,965.49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执行费人民币15,119.65元和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本市长宁区,为便于执行,本院现指定本案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仲裁委员会(2016)沪仲案字第0908号仲裁裁决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方 敏审 判 员 吴 军代理审判员 余运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闵晓萍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