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30执3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桂玲与徐俊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桂玲,徐俊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30执3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桂玲,女,汉族,现住正蓝旗。被执行人徐俊旺,男,汉族,现住正蓝旗。本院执行陈桂玲申请执行徐俊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内2530民初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其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徐俊旺的存款或其他款项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息(2017年3月17日起止2017年6月6日为止,按月利率0.3825%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7年6月7日起付清为止,按日利率0.0175%计算)、案件受理费25.00元、执行费50.00元。同时可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满 都 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达胡尔巴雅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