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6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市青浦区新城逸境业主大会与龚章云、王林妹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市青浦区新城逸境业主大会,龚章云,王林妹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6025号原告:上海市青浦区新城逸境业主大会,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负责人:陈丽强,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强。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家英。被告:龚章云,男,1951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被告:王林妹,女,1969年1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诸雪芳,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市青浦区新城逸境业主大会诉被告龚章云、王林妹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上海市青浦区新城逸境业主大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市青浦区新城逸境业主大会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上海市青浦区新城逸境业主大会负担。审判员 侯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娟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