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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8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永新与义乌市阔图工艺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永新,义乌市阔图工艺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8374号原告:何永新,男,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兵旭,浙江欧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小妹,浙江欧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阔图工艺品厂(普通合伙)。经营场所:浙江省义乌市城西东河北街**号*楼。执行事务合伙人:艾布纳瑟尔家用器具公司,委派代表:MAHERAZMITAWFIQABU-NASSER。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永新与被告义乌市阔图工艺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永新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永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53元,减半收取9926.5元,由原告何永新负担。审 判 长  王献华人民陪审员  王建年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金江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