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5民初1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文波与王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波,王建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685民初1911号 原告:张文波,男,1966年1月2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 被告:王建,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波与被告王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波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文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文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343元,减半收取计172元,由原告张文波负担。 审判员 张立强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康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