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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2执恢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孙全斌与坚彦平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02执恢197号被执行人:坚彦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全斌与被执行人坚彦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坚彦平长期在外打工下落不明,且孙全斌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秦平民初字第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全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亚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