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3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薛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3执306号申请人:薛某某,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村民。薛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23民初1832号民事调解书,张某某应向薛某某支付人民币29000元,并承担执行费33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按照协议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423执306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立伟审判员 陈 粮审判员 朱晓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藏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