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8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覃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8587号原告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杜**。委托代理人邹麟,广东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覃*,户籍地址四川省。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权益,符合法律法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1元,由原告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温展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李京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