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7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张红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7执8号申请执行人张红坡与被执行人王兴辉合同纠纷一案,唐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的(2016)冀0627民初17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红周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461082元,已执行0元,剩余461082元还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王兴辉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张红坡于2017年6月13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基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唐县人民法院(2017)冀0627执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田恩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伟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