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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3民初1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赵广军与徐衍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广军,徐衍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923民初1776号原告:赵广军,男,1971年7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存礼,东平县东平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衍俊,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原告赵广军与被告徐衍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广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衍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广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40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急需用钱,于2015年7月3日向原告借款14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徐衍俊未作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被告徐衍俊写的借条。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3日,被告徐衍俊向原告赵广军借款14000元,徐衍俊给原告写了借条。此后,被告未偿还原告。本院认为,被告徐衍俊向原告赵广军借款14000元,至今未偿还原告,双方在借条上未注明借款期限,原告有权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现在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4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衍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广军借款1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徐衍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衍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代 秀 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