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9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9827苏州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娟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娟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9827号原告:苏州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766584-9,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玉山镇白马泾路超华世纪广场商用房2座156#。法定代表人:桂方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峻,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文,男,该公司员工。被告:陈娟华,女,1985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原告苏州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娟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春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陆维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