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恢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宝支行与深圳市大洋进出口公司、广东南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宝支行,深圳市大洋进出口公司,广东南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恢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宝支行(原深圳发展银行红宝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首层,组织机构代码G3477805-2。负责人:李凤,行长。被执行人:深圳市大洋进出口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三路医药展销大厦七楼,组织机构代码192182012。法定代表人:苏树绩。被执行人:广东南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北路121号水产大厦十三楼。法定代表人:吴思兵。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宝支行(原深圳发展银行红宝支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大洋进出口公司、广东南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0)深中法经调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前次执行过程中,由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作出(2010)深中法恢执第12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当次执行程序。现由于发现了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继续查封了被执行人深圳市大洋进出口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92号主楼1、2层(房产证号为00××81)、3、4层(房产证号为00××82)。2017年4月20日,案外人深圳市新大陆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兆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本院所查封的上述房产分别归其所有。本院已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正在审查过程中。另外,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上述两被执行人因多年未年检,已被公告吊销营业执照,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表示其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所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因案外人提出异议正在审查之中,本院现无法进行处分,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或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时晓克审判员 昝龙应审判员 黄 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满星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