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民终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敖文卿、萍乡市昌远工程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敖文卿,萍乡市昌远工程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民终3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敖文卿,男,198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芦溪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萍乡市昌远工程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芦溪镇路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7511350889。法定代表人:李春文,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敖文卿因与被上诉人萍乡市昌远工程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2017)赣0323民初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敖文卿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已经自行调解结案,对方已按协议进行部分履行为由,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敖文卿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敖文卿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敖文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易 康审判员 严林伟审判员 黄 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易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