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小兰与被执行人何同全、黄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小兰,何同全,黄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421号申请执行人:冯小兰,女,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南隆镇。被执行人:何同全,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南隆镇。被执行人:黄小华,女,195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南隆镇。本院在执行冯小兰与何同全、黄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何同全、黄小华有共有营业房一间,位于南部县南隆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何同全、黄小华共有的位于南部县南隆镇营业房一间,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邓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