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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21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永祥、张远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祥,张远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21执23号申请执行人:陈永祥,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地址合浦县。委托代理人:谢章兰,合浦“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远坤,男,198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地址合浦县。申请执行人陈永祥与被执行人张远坤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合民一初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永祥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75472.32元并负担受理费1643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金融、房产、国土、车辆管理部门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文审 判 员  王礼兴审 判 员  张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马万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