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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民终3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恩赐、罗道金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恩赐,罗道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34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恩赐,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道金,男,1976年5月5日出生,汉族,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上诉人杨恩赐因与被上诉人罗道金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7)黔0302民初1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恩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恩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上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的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7)黔0302民初1243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杨恩赐撤回起诉和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杨恩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恩赐负担,由杨恩赐向本院申请退还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洪审判员 康 龙审判员 胡晓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