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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1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吴炳福与许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炳福,许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83号申请执行人吴炳福,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满族,通化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职工,现住吉林省通化县。被执行人许韬,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通化县西江镇农业站职工,住吉林省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炳福与被执行人许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现双方自愿达成和解被执行人许韬以工资偿还通化县二密信用社银行贷款及利息即(2015)通民初字第67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后,于2019年7月起用工资全额偿还吴炳福借款本金667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9月27日始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申请执行人吴炳福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521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艳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