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席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58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席某。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席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5民初20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席某、刘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借款本金13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50元、保全费1170元及执行费1850元,共计13447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刘某某、席某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边管理部的余额(住房公积金)30300元(其中支付申请执行人28450元,扣缴执行费1850元)。划拨后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刘某某、席某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边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陕0825执5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白小林审判员 孙海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建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