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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2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赵以寿与李玉峰、王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以寿,李玉峰,王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2106号原告赵以寿,男,194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赵振明,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被告李玉峰,男,年龄不详,汉族,住。被告王妮,女,年龄不详,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赵以寿与被告李玉峰、王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李玉峰、王妮支付借款本息人民币37600元。现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以寿撤回对被告李玉峰、王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赵以寿负担。审 判 长  曲 健代理审判员  孙博聪人民陪审员  周淑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程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