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2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赵以寿与李玉峰、王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以寿,李玉峰,王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2106号原告赵以寿,男,194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赵振明,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被告李玉峰,男,年龄不详,汉族,住。被告王妮,女,年龄不详,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赵以寿与被告李玉峰、王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李玉峰、王妮支付借款本息人民币37600元。现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以寿撤回对被告李玉峰、王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赵以寿负担。审 判 长 曲 健代理审判员 孙博聪人民陪审员 周淑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程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