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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王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5刑初97号公诉机关奈曼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7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奈曼旗人民检察院以奈检公诉刑诉〔201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奈曼旗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玉华、李海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奈曼旗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土城子乡杏树园子村将该村外羊角沟村民组东牤河东岸统一组织建设林地。2000年被告人王某从杏树园子村委会承包了其中的林地20亩,承包期限为20年。2011年王某与杏树园子村委会又重新签订《集体林地其他方式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30年,并申请办理了林权证。2011年被告人王某办理林木采伐证将林地内部分林木采伐,后在未取得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种植农作物。2016年经奈曼旗森林公安局现场勘查,王某承包的林地内种植农作物面积为16.1亩,其中林权证范围内种植面积为15.72亩。经奈曼旗林业局刑事案件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王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占用林地面积15.72亩,已构成严重毁坏。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发、破案经过,集体林地其他方式承包合同书,林权证,证人张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造成15.72亩林地严重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鉴于被告人王某具有坦白情节并积极缴纳罚金,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于沿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刘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