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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5执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昌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某甲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25执864号申请执行人昌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某乙,局长。被执行人张某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昌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执行人张某甲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乐费征字(2016)10002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葛明顺审判员  钟德军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建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