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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1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吴素玲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素玲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820号罪犯吴素玲,女,1991年4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8日作出(2009)榕刑初字第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素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三被告人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0万元,并负连带赔偿责任(其中吴素玲的法定代理人负担40%为人民币16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0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1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人吴素玲的上诉,全案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以(2012)闽刑执字第77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为七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4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素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吴素玲本次缴纳赔偿金人民币500元。本院认为,罪犯吴素玲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吴素玲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吴素玲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该犯尚有财产刑未履行,对其减刑幅度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素玲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次缴纳赔偿金人民币500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11月13日起至2029年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圻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