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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3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白振清与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山河煤矸石加工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振清,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山河煤矸石加工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3民初1304号原告:白振清,男,1957年2月1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山河煤矸石加工场,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马架子村*组。负责人:冯玉民,职务:法定代表人。原告白振清与被告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山河煤矸石加工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山河煤矸石加工场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白振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振清撤回对被告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山河煤矸石加工场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竹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 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