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7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7920沭阳县中心医院与吕述林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县中心医院,吕述林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22民初7920号原告:沭阳县中心医院,住所地沭阳县上海南路。法定代表人:秦礼俊,该医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其生,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士军,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述林,男,1947年2月15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沭阳县中心医院与被告吕述林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士军、被告吕述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48882.74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27日,被告因伤入住原告单位治疗,于2014年9月20日出院,共产生医疗费146782.74元,被告已交97900元,尚欠48882.74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上述诉讼请求。被告吕述林辩称:被告欠原告医疗费是事实,但欠费的具体数额并不清楚,被告现在也没有给付能力。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27日,被告因“胸部外伤、左侧多发肋骨骨折、脑出血、硬膜外血肿”在原告处住院治疗,2014年9月20日出院。住院期间,因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共计146782.74元,被告已交97900元,尚欠48882.74元未付,故引起诉讼。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被告答辩、住院病案、住院收费票据、费用清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为被告提供医疗服务,被告应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被告尚欠医疗费48882.74元未付,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医疗费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述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沭阳县中心医院医疗费48882.74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22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审判员 赵加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雪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