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赵宝宇与许秀德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宝宇,许秀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65号申请执行人:赵宝宇,男,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许秀德,男,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集安市。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赵宝宇与许秀德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2执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荣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立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