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8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建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龙武文化有限公司、四川省龙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新,成都龙武文化有限公司,四川省龙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8执165号申请执行人陈建新。被执行人成都龙武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兴奎。被执行人四川省龙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龙君。申请执行人陈建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龙武文化有限公司、四川省龙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6)川0108民初159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成都龙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土地使用权,已于保全阶段予以查封,因涉及多家法院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宏山审判员  袁跃成审判员  薛跃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松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