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某、姜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姜某,韩某,白某,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146号申请人张某,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人姜某,女,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韩某,女,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白某,男,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衣某,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某、姜某与被申请人韩某、白某、衣某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韩某、白某、衣某所有的银行存款580000元。担保人鲍某以其所有的银行存款150000元,张某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鲁号五菱汽车一辆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337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韩某、白某、衣某所有的银行存款575000元。二、冻结担保人鲍某所有的银行存款150000元。三、查封张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鲁号五菱汽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转让、过户。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丽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