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5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丁世刚与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云桥村民委员会、青岛永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世刚,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云桥村民委员会,青岛永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高平阳,徐从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5594号原告:丁世刚,男,197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晓晖,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云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云桥村。法定代表人:仇吉良,主任。被告:青岛永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马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高伟,经理。被告:高平阳,男,约37岁,住即墨市。被告:徐从国,男,约40岁,住即墨市。原告丁世刚与被告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云桥村民委员会、青岛永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高平阳、徐从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高平阳、徐从国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应视为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世刚对被告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云桥村民委员会、青岛永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高平阳、徐从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予以退还原告丁世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玉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