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2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强与公连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公连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9民初2195号原告:王强,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佃军,临沭岌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公连翠,居民,临沭县会展中心412室。原告王强与被告公连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佃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连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48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19日,案外人文峰称做医药生意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月息2分,该借款由被告公连翠提供担保。后案外人文峰下落不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公连翠催要借款,被告主动返还了借款2000元,尚欠本金48000元及利息。公连翠未提供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19日,案外人文峰向原告王强借款5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公连翠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公连翠返还借款2000元。原告起诉后,被告公连翠又返还了借款8000元,现尚欠借款40000元。本院认为,案外人文峰尚欠原告王强借款4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返还。被告公连翠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案外人文峰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约定的借款利息未超过年利率24%,被告公连翠应自2015年10月19日起按照约定月息2分支付借款利息。综上,原告王强要求被告返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公连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强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0月19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并有权向借款人文峰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公连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雨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