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破申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瑞安市万利达箱包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瑞安市万利达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破申40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代表人:温兴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潘余娜。被申请人:瑞安市万利达箱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学波。2017年5月24日,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以下简称瑞安建行)以被申请人瑞安市万利达箱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利达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万利达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通知了被申请人万利达公司。万利达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查明:杭州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2012)杭仲(金)裁字第0009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万利达公司偿还申请人瑞安建行借款本金1977968.33元,利息60491.19元(该利息计算至2012年7月30日止,此后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申请人瑞安建行向温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申请人万利达公司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温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8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万利达公司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有5件,执行标的达1985.788万元,仅清偿175652.8元。被申请人万利达公司系从事箱包、皮件、床上用品、纺织品、服装、玻璃制品制造、销售的企业,于2000年9月1日在原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公司位于瑞安市飞云街道中洲工业区,注册资本300万元,由黄学波单独出资300万元,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万利达公司的住所地在本市辖区,依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申请人万利达公司未按裁决书确定的日期履行义务,应当认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负有的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能清偿,应当认定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异议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破产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三)项、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对被申请人瑞安市万利达箱包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钟瑞松审判员 蔡木义审判员 孙娟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