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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3民初1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岚山支行、日照市岚山区利柱物资冷藏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岚山支行,日照市岚山区利柱物资冷藏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3民初1566号申请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岚山支行,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岚山中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445013426。负责人:费日旭,行长。被申请人:日照市岚山区利柱物资冷藏厂,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泉子庙村。负责人:苏同禄,经理。申请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岚山支行与被申请人日照市岚山区利柱物资冷藏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岚山支行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日照市岚山区利柱物资冷藏厂所有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价值22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日照市岚山区利柱物资冷藏厂所有的房产及土地(土地证号为:日岚国用(2015)第000***号,房产证号为:日房权证市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买卖、赠予、抵押、典当、租赁、质押等。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岚山支行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月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尹 静 来自